上期我們講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上一期我們講了法定代表人的法律風險。
親愛的BOSS,創始人,老板,老板,法人,你們有一個注冊的深圳公司風險防范秘籍等著你們去取!
文章發出后
很多粉絲留言都表示很實用!謝謝提醒!
但是一些粉絲提出了疑問。
股東的法律風險怎么辦?
你有“東健高”嗎?
別擔心。
第二階段,市場監管,小哥
讓我們圍繞這兩個問題來科普吧~
本期我們將對初入深市的創業者和急于盡快注冊公司的老板(公司股東,“董”)的法律風險進行梳理,避免踩各種坑。
如果你不小心,你會犯法嗎?
不做老板,就得出名!愛學習。使用jpeg文件交換格式存儲的編碼圖像文件擴展名
公司股東的法律風險一出資責任公司的財產來源于股東的出資,向公司繳納出資是股東的義務。如果股東不按時足額繳納出資,或者在出資后抽逃出資,那么法律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責任。股東出資責任是股東最重要的責任。主要法律依據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按時足額繳納各自所認繳的出資。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立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作為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產權轉移手續。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時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十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后,發現成立公司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實際價格明顯低于公司章程規定的價格的,由繳納出資的股東補足差額;公司成立時的其他股東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債權人請求未履行出資義務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支付本息范圍內對公司未支付的部分債務承擔補充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成立時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發起人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要求賠償。
股東在公司增資期間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依照本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提起訴訟的原告,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要求未足額繳納出資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義務而承擔相應責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承擔責任后,可以向被告股東要求賠償。"
4.《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要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債權人主張已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的本息范圍內對公司債務的未清償部分承擔補充責任,其他協助抽逃出資的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已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八條:“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轉讓其股份。受讓方知道或應該知道此事。公司請求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債權人依照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股東提起訴訟,同時請求受讓方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對依照前款規定承擔責任后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是,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
我終于看完了!
股東不履行出資義務的
而是應該追究相應的法律責任!
公司解散后
股東的義務是什么?
二清算責任除因合并、分立或者破產解散公司外,公司因其他原因解散的,有限公司股東應當組成清算組履行清算義務。如果履行職責不當或遲緩,股東可能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主要法律依據是: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清算組成員應當忠于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財產。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控股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致公司主要財產、賬簿、重要文件等滅失的。,且無法進行清算。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以上情況是實際控制人造成的。債權人主張實際控制人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3.《公司法解釋(二)》第十九條:“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惡意處分公司財產,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注銷法人登記,債權人主張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4.《公司法解釋(二)》第二十條:公司解散,應當依法清算后申請注銷登記。公司未經清算即辦理注銷登記,致使公司無法清算,債權人主張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控股股東、公司實際控制人應當承擔清償公司債務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依法辦理注銷登記未進行清算的,股東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時承諾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債權人主張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民事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支持。"
談完股東的法律風險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是什么?
他們承擔著怎樣的法律風險?
公司“董監高”的法律風險一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管對公司有損失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履行職責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二對董事、高管再次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影響根據《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準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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