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答辯是指商標異議案的被異議人在法定期限內對異議理由以書面形式進行辯駁的法律行為。那么商標異議被異議人答辯應要什么內容呢,下面開心財稅小編就帶您來看看吧。商標異議抗辯是指商標異議案件被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以書面形式反駁異議理由的法律行為。那么,商標異議的被申請人應該如何回答呢?下面我們來看看快樂財稅邊肖。
一般來說,答辯人的答辯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被申請人的主體資格
被申請人必須是被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的合法授權代理人。
委托商標代理機構代理商標異議答辯的,須附《商標代理委托書》。
商標局將根據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后作出異議裁定,并作出異議裁定告知異議雙方。
第二,有明確的反對理由。
針對《商標異議申請書》中的異議理由和證據材料,被申請人應提出相應的抗辯理由和證據材料。辯護理由和證據材料是否充分,很可能在異議案件中起決定性作用。
三、答辯的時限
《商標法》規定,被申請人必須在收到商標異議后30日內向商標局提交答辯材料。根據《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當事人直接提交答辯狀及相關證據材料的,以提交日為準;如果郵寄,以郵戳日期為準。郵戳日期不清楚或者沒有郵戳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的日期為準。但是,除非當事人能夠提供實際郵戳日期的證據。法律雖有此但書,但當事人應盡量在異議期內回復異議,并確保郵戳清晰,避免不必要的麻煩。被申請人的答復材料以郵寄方式提交,郵戳日期不清楚的,以商標局實際收到的日期為答復日期。如果實際收到日期超過法定異議期限,可能導致裁定被作出,必然會給利害關系人深圳注冊分支機構的流程和材料帶來不利影響,也會給商標局的異議審查工作帶來負面影響。
無論被申請人是逾期不答復還是逾期不答復,商標局都會依法作出裁定。
四、其他附材料
商標局寄送商標異議副本的信封(用于確定是否在規定期限內提出答復)應與異議答復和材料一起寄送至商標局。
第五,被申請人提供的答復材料中有外國文件的,必須翻譯成中文,否則,該外國異議答復不作為異議答復材料,退回當事人。(見:1997年1月14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關于商標異議中外文書中文翻譯的通知》)
不及物動詞補充證據材料的陳述和提交期限
根據《商標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提出異議答復后需要補充有關證據材料的,應當在異議答復中作出說明,并自提出異議答復之日起3個月內提交;逾期未提交的,視為當事人已填寫相關證據材料。
商標局對補充答復材料不予受理,異議成立的,異議人也可以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將需要補充的材料提交委員會。